第六百八十五章 釜底抽薪(1 / 2)

姜芮书秦聿 佚名 2125 字 2021-01-14

n区法院。

“原告陈述事实。”审判长低沉的声音在法庭里响起,因为过于安静,仿佛有回声,听起来更加严肃,叫人大气不敢喘。

张雅婷礼貌地向审判长投来一个眼神,亲自上阵,“9月27日,原告张雅婷在被告即南溪妇产医院进行了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我身体健康,符合取卵条件,随后我去被告的生殖中心进行冻卵,但是生殖中心要求我三证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否则不予冻卵。在得知我是单身未婚且身体健康之后,便直接拒绝给我冻卵,随后我数次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在明确知道我符合取卵条件的情况下均以拒绝告终,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格权。请求判令被告1,向我道歉。2,允许我在被告生殖中心进行冻卵。”

她的诉求很简单,一点赔偿都没要,可见她对这个案子的坚持。

审判长听罢仍是面无表情,向被告投来目光,“下面由被告答辩。”

所有人看向被告席。

秦聿向审判席微微颔首致意,开口道“原告于9月27日获得健康检查结果,身体状况符合取卵条件,这只是她个人健康状况符合条件,非她个人符合取卵冻卵的资格,根据国家卫健委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告为单身女性且身体健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而被告拒绝原告的冻卵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收回目光,很快道“根据双方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拒绝为原告冻卵是否侵害原告的人格权。2,被告拒绝为原告冻卵是否应当,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证据。”

张雅婷的证据不多,有自己的健康证明,以及她多次交涉后,南溪妇产医院明确拒绝为她冻卵的答复。

被告这边提交的证据也很少,主要证明医院在拒绝张雅婷的程序上不存在医疗人员的过错。

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对彼此的事实陈述也没有意见。

审判长整理了证据,看向张雅婷“下面由原告做辩论发言。”

话音落下,法庭里越发安静,气氛却渐渐紧张起来。

所有人不约而同看向原告席,重头戏来了。

“好的,审判长。”张雅婷暗暗吸了口气,将目光转向对面,“被告以《人类辅助技术规范》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拒绝为我冻卵,限定条件为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限定条件指向夫妇和单身妇女。那么我作为一个单身妇女生育的话,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和条例规定吗?”

她的话有点绕,但是在场双方和专业人士都听明白了她的意思,禁止的这句话可以有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禁止为不符合条件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也是国内医疗机构拒绝为单身女性冻卵的理由。

二是如她说的,如果她单身生育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规,那么作为一个单身妇女,她并不在《人类辅助技术规范》的禁止范围内。

但是她能符合吗?

整个法庭的目光凝聚在她身上,随后便听到她继续说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作为一个公民,不论我的性别,我都有生育的权利,有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以及跟谁生育的权利。目前国家法律并不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也就是允许未婚生育,甚至出台了保障非婚生子的法律措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别的地方不说,京城已经出台单亲母亲可以给孩子上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