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
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
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
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
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
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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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此外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也严重影响着土民们的正常生活。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
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
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
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
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
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
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可见,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了,改土归流的条件日趋成熟。
所以上面说的改土归流是在两大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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